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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7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支行与李存刚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支行,李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66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层B102。负责人胡雄敏,行长。被执行人李存刚,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支行申请执行李存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西民初字第30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查明被执行人李存刚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支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西民初字第30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龚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