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二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南陵县钥浩孔雀养殖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杏湖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陵县钥浩孔雀养殖有限公司,芜湖市杏湖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492号原告:南陵县钥浩孔雀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法定代表人:章从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杰,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杏湖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殷育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陵县钥浩孔雀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杏湖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陵县钥浩孔雀养殖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芜湖市杏湖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归还所欠货款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陵县钥浩孔雀养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陵县钥浩孔雀养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南陵县钥浩孔雀养殖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