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跃伟与李现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叶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王跃伟,又名王要伟,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振生,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现红,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蒙古族。原告王跃伟诉被告李现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跃伟的委托代理人孙振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现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现红分别于2013年10月26日、2014年元月28日、2015年5月22日向原告购买砖,共计56840元,另外被告又于2014年4月欠原告砖款52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清偿,为此,我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欠款62040元。被告李现红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6日,被告李现红欠原告砖款30000元,并书写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要伟拉砖款叁万元整李现红”;2014年1月28日,被告欠原告砖款4120元,并为原告书写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要伟大砖壹车共肆仟壹佰贰拾元整李现红”;2014年5月22日,被告李现红欠原告砖款2272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要伟砖款贰万贰仟柒佰贰拾元整李现红”。以上共计56840元,该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清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李现红欠原告王跃伟砖款56840元,由原告向本院出示欠条予以证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被告于2014年4月份欠砖款5200元,被告应予清偿该笔款项的主张,因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现红返还原告王跃伟欠款5684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跃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1元,被告李现红负担1221元,原告王跃伟负担1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蒋明哲审判员 王会娟审判员 王 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