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兆安与化州市力天建材商行、黄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662号原告:李兆安,男,汉族,1974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化州市力天建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下郭区梅石路(飞龙右侧)。经营者:黄文。被告:黄飞龙,成年。原告李兆安诉被告化州市力天建材商行、黄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安撤回起诉。本案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冼文舜审 判 员  梁惠妍人民陪审员  戴华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房观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