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执字第00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吴云平与袁观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00212-1号申请执行人吴云平,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云霄县人,住通山县城央一品**栋*单元**楼**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79********。被执行人袁观强,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东莞市万江区莞穗大道***号滨江公馆**号楼*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云平与被执行人袁观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袁观强的债权,目前无法提取,且被执行人袁观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通山执字第002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邓胜明审判员 徐善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阮桃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