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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27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温州市元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市无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温州市元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市无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林伟,陈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72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英。被执行人温州市元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伟。被执行人温州市无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海晓。被执行人林伟。被执行人陈晓燕。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元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市无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林伟、陈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温鹿商初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温州市各大商业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中亦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林伟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奥林匹克商住广场一层148-1号(权证号:4379**)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且由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被执行人陈晓燕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信河街20号(权证号:1372**)的房产,被执行人林伟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特陶小区金山3幢211室(权证号:2011**)的房产、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奥林匹克商住广场一层148-2号(权证号:4379**)的房产、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奥林匹克商住广场一层148号(权证号:4379**)的房产、坐落于温州市翠微大道黄龙康城1组团2幢301室(权证号:4863**)的房产、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特陶小区金山1、2、3、4幢137号(权证号:1041**)的房产、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特陶小区金山1、2、3、4号幢137-1号(权证号:1041**)的房产及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西路四达大楼一层夹层3号(权证号:1961**)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由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本案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林伟在温州十里河灯饰城有限公司持有的20%的股权及股权权益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状况,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1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伟、陈晓燕的房产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由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本案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林伟名下持有的股权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7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益民审判员  苏 惺审判员  沈文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超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