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立昌与王洪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昌,王洪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王立昌,男,住禹城市。被告王洪庆,男,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昌诉被告王洪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立昌承担。审判员 王其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关敬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