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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立昌与王洪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昌,王洪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王立昌,男,住禹城市。被告王洪庆,男,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昌诉被告王洪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立昌承担。审判员  王其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关敬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