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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小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胡建与练中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小字第92号原告胡建,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新城东方大道中段新天地广场1栋楼305室。被告练中文,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诉被告练中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建负担。审判员  宋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