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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447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白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曾于2015年3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因其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做出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2015年10月8日,原告马某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做出(2015)合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马某某再次起诉离婚距本院做出的裁定书未满6个月,而且原告马某某又无新情况新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马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子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