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447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白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曾于2015年3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因其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做出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2015年10月8日,原告马某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做出(2015)合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马某某再次起诉离婚距本院做出的裁定书未满6个月,而且原告马某某又无新情况新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马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子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