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040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谢冬,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某,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李某诉被告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 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马威,施韫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