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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4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阮成飞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成飞,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4445号原告:阮成飞,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叶振东,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宗,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成飞与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成飞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成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成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阮成飞承担。审 判 长  朱广宇人民陪审员  王慧珍人民陪审员  甄小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巴 青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