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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北执字第8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黄思远与李侃、甘庆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思远,李侃,甘庆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北执字第891-2号申请执行人黄思远,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李侃,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被执行人甘庆丽,女,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8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侃、甘庆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侃、甘庆丽有房产座落于贵港市港北区七里桥路[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10××85号],本院已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侃、甘庆丽共同共有的座落于贵港市港北区七里桥路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10××85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立兴审 判 员  杨树恒代理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军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