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炎祥与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炎祥,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550号原告陈炎祥。委托代理人杨永新。被告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凯,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林彩云,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炎祥诉被告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炎祥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炎祥负担。审 判 长 张亚松审 判 员 徐剑峰人民陪审员 郭锦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