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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二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邓志军与被告陈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二初字第673号原告邓志军。被告陈永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志军与被告陈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志军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志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承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