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二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邓志军与被告陈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二初字第673号原告邓志军。被告陈永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志军与被告陈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志军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志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承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