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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机场航空货运有限公司与黄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机场航空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机场领航二路148号。法定代表人胡安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商翁,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云燕,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敏,户籍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委托代理人邓纯平,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机场航空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货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劳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第一,上诉人航空货运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黄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939.05元。本院认为,上诉人航空货运公司与拟注册成立的国内货站公司属不同的法律主体,上诉人航空货运公司将被上诉人黄敏调整至拟注册的国内货站公司工作,但未对被上诉人黄敏工作变动后的工龄延续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侵犯了被上诉人黄敏的合法权益,故被上诉人黄敏有权拒绝调岗。上诉人航空货运公司以被上诉人黄敏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2月3日旷工、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但由上诉人航空货运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被上诉人黄敏未到新岗位报到及参加培训,无法证明被上诉人黄敏未上班,故上诉人航空货运公司解除与被上诉人黄敏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被上诉人黄敏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原审经核算,判令上诉人航空货运公司应支付被上诉人黄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939.0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航空货运公司上诉主张无需支付被上诉人黄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二,上诉人航空货运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黄敏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间的工资4,129.68元。本院认为,上诉人航空货运公司未支付被上诉人黄敏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间的工资,应予以支付。原审经核算,判令上诉人航空货运公司应支付被上诉人黄敏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间的工资4,129.6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以确认。第三,上诉人航空货运公司是否应返还被上诉人黄敏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2,400元。本院认为,上诉人航空货运公司未对被上诉人黄敏工作变动后的工龄延续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侵犯了被上诉人黄敏的合法权益,故被上诉人黄敏有权拒绝调岗。且上诉人航空货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黄敏有其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事实。故上诉人航空货运公司以被上诉人黄敏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扣罚其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每月800元的考核工资不妥,应予以返还。原审经核算,判令上诉人航空货运公司应应返还被上诉人黄敏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2,4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第四,上诉人航空货运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黄敏律师费。本院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原审根据被上诉人黄敏的胜诉比例,判令上诉人航空货运公司应支付被上诉人黄敏律师费3,303.2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航空货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机场航空货运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邢 蓓 华审判员 彭 建 钦二〇一五年十月���六日书记员 叶云(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