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唐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821号原告:唐某,女,汉族,1965年5月17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翟某,男,汉族,1965年5月25日生,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唐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和好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尹 柱人民陪审员 邹永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