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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李红杏、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李红杏,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覃深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韩玉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子曦、吴婕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红杏,女,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张其。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覃深雄,男,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再审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申请人李红杏、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覃深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民二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震 东代理审判员 刘 文 婕代理审判员 潘 晓 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浩文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