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淄博塑瑞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信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22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塑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法定代表人:郝云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信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王瑞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淄博塑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信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茌商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8885.1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经停业,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支付28885.12元及并报告财产。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且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房管、车管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商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