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2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华与张爱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张爱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094号原告刘华,男,汉族。被告张爱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亮,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与被告张爱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1元,减半收取2385.50元,由原告刘华负担。审判员 黄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胥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