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李学正与杨华国、李秀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正,杨华国,李秀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652号原告李学正。被告杨华国。被告李秀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正诉被告杨华国、李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8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曲洪兰名下的鲁VQD2**号雅阁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因原告申请保全不当给被告造成损失,亦应对原告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曲洪兰名下的鲁VQD2**号雅阁牌轿车一辆;二、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8000元或者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