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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李学正与杨华国、李秀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正,杨华国,李秀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652号原告李学正。被告杨华国。被告李秀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正诉被告杨华国、李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8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曲洪兰名下的鲁VQD2**号雅阁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因原告申请保全不当给被告造成损失,亦应对原告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曲洪兰名下的鲁VQD2**号雅阁牌轿车一辆;二、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8000元或者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