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右民初字第0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万某甲诉侯某某、万某乙、万某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甲,侯某某,万某乙,万某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右民初字第02000号原告万某甲,女,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代理人刘书志,系凌海市司法局谢屯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某某,女,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万某乙,女,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万某丙,女,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万某丙委托代理人支某某,男,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告万某乙、万某丙委托代理人周庆臣,系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某甲诉被告侯某某、万某乙、万某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万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峻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放(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