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赵培传、赵文忆与赵培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培传,赵文忆,赵培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25号原告:赵培传,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赵文忆,女,199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民,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培山,男,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唐集镇华光村年拐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56********。原告赵培传、赵文艺与被告赵培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培传、赵文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梁民和被告赵培山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培传、赵文艺诉称:2012年8月1日14时许,被告赵培山因为宅基地与原告赵培传发生纠纷。被告赵培山用拳头将原告赵培传的嘴和面部打伤,又用砖头将原告赵文艺的头部砸伤。怀远县公安局原告和被告的纠纷进行调查后,给予被告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赵培传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8523.6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赵文艺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6334.54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赵培山辩称:我打伤赵培传属于正当防卫,我没有殴打赵文艺。两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我不应该对原告进行赔偿,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日14时许,原、被告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在争吵中,被告殴打了两原告。原告赵培传受伤在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其被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血肿、头面部软组织挫伤、牙震荡。原告在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共花去医药费3504.3元。原告赵文艺受伤在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其被诊断为:头皮挫裂伤。原告在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共花去医药费2780.1元。该事经怀远县公安局处理,被告赵培山被怀远县公安局处以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被告未对两原告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赵培传医疗费3504.3元、护理费2234.54元、误工费1464.76元、营养费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各项损失共计8523.6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赵文艺医疗费2780元、护理费2234.54元、营养费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各项损失共计6334.54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病历、医药费发票及治安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卷作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赵培传主张住院期间为22天,但其提供的医药费收据上记载住院共计21天,本院对住院期间为21天予以认可。综上,原告赵培传的损失为医药费3504.3元(3284.3元+180元+40元)、误工费1398.2元(66.58元/天×21天)、护理费2133元(101.57元/天×2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30元/天×21天),以上款项合计7665.5元。原告赵文艺的损失为医药费2780.1元(2540.1元+240元)、护理费2234.5元(101.57元/天×2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30元/天×22天),以上款项合计5674.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培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赵培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7665.5元;二、被告赵培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赵文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5674.6元;三、驳回原告赵培传、赵文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赵培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祝新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人民陪审员 唐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建成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