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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346号+颜东乔+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颜某,沈某妻,严某,丁某,黄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346号原告某某银行。被告颜某。被告沈某妻。被告严某,男,汉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北门外**号。被告丁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颜某、沈某、严某、丁某、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某某银行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陈礼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