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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甲,张某,刘某乙,赵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10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原审被告刘某乙,系刘某甲父亲。原审被告赵某(赵艳苏),系刘某甲母亲。上诉人刘某甲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5)武民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书,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婚约纠纷一案,要求改判对被上诉人的彩礼返还请求不予支持。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甲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刘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海山审判员  陈建英审判员  梁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新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