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县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阜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县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阜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该社清收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现住阜蒙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阜新市彩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阜蒙县老河土镇本街的商住楼房一处进行拍卖,经过两次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70.10万元的价格接受该流拍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结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阜县民二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