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刑终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刑终字第141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初中文化。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经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苍溪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某某撤回上诉。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5)苍溪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王仲坚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