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吴声富与黎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声富,黎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吴声富。被执行人黎源。申请执行人吴声富与被执行人黎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黎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委托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桂K×××××号明威牌重型自卸半挂车属被执行人黎源所有,并对桂K×××××号明威牌重型自卸半挂车采取了查封措施,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对车辆采取拍卖等处分措施;经查,未发现被执行黎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声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出现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贤审判员 黄国强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伟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