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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张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5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正天。委托代理人:萧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永财。委托代理人:赵翠,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国强。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481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代理审判员范继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梁    昊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