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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郑爱微与吴成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爱微,吴成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郑爱微。被执行人:吴成旭。申请执行人郑爱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4)温鹿东商初字第00768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0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成旭银行存款11.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祥利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郑爱微,女,1958年8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七里港镇金东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5808292641。被执行人:吴成旭,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下垟头39弄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60516241X。申请执行人郑爱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4)温鹿东商初字第00768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0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成旭银行存款11.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桢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陈祥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