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2013)莒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传票,限其于十日内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莒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桂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