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尚素与被告姚红泉、吕凯艳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尚素,姚红泉,吕凯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332-1号原告:刘尚素,男被告:姚红泉,男被告:吕凯艳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南路243号新康国际酒店15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尚素与被告姚红泉、吕凯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姚红泉驾驶、登记在被告吕凯艳名下的晋******号“北斗星”牌微型轿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姚红泉驾驶、登记在被告吕凯艳名下的晋******号“北斗星”牌微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瑞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慧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