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3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3226号原告:胡某甲,男,生于1949年6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刘六凯,仪陇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乙,男,生于1969年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林,男,生于1975年1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系仪陇县永光乡丰产村民委员会推荐出庭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诉被告胡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先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