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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辛淑芬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淑芬,王成,辛淑静,樊保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辛淑芬,女,住平原县。被执行人:王成,男,住平原县。被执行人:辛淑静,女,住平原县。被执行人:樊保虎,男,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八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被执行人辛淑静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周 琨审判员 :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胜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