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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商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依安润生村镇银行诉曾庆国、王宝金、王宝成、魏士权、钱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依安润生村镇银行,曾庆国,王宝金,王宝成,魏士权,钱永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商初字第628号原告黑龙江省依安润生村镇银行,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泰安大街156号,组织机构代码:68888XXXX。法定代表人葛立明,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金欣。委托代理人王岩。被告曾庆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王宝金,居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王宝成,居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魏士权,居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钱永军,居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依安润生村镇银行与被告曾庆国、王宝金、王宝成、魏士权、钱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曾庆国已将借款还清,原告黑龙江省依安润生村镇银行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依安润生村镇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依安润生村镇银行负担。审 判 员  王晓峰人民陪审员  张福辉人民陪审员  王大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