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商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依安润生村镇银行诉曾庆国、王宝金、王宝成、魏士权、钱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依安润生村镇银行,曾庆国,王宝金,王宝成,魏士权,钱永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商初字第628号原告黑龙江省依安润生村镇银行,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泰安大街156号,组织机构代码:68888XXXX。法定代表人葛立明,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金欣。委托代理人王岩。被告曾庆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王宝金,居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王宝成,居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魏士权,居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钱永军,居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依安润生村镇银行与被告曾庆国、王宝金、王宝成、魏士权、钱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曾庆国已将借款还清,原告黑龙江省依安润生村镇银行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依安润生村镇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依安润生村镇银行负担。审 判 员 王晓峰人民陪审员 张福辉人民陪审员 王大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