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法执字第006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学亮申请执行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为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法执字第00621-3号申请执行人陈学亮,男。被执行人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悦奇,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沁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沁劳人仲案字(2015)第19号劳动仲裁,于2015年08月05日向被执行人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0000025720551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