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斯灯与被告郑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331号原告陈斯灯,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国元,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斯灯与被告郑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斯灯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斯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斯灯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林雅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荣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