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二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宓与杨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宓,杨超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二初字第582号原告刘宓,女。被告杨超群,男。原告刘宓诉被告杨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宓撤回对被告杨超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宓负担。审 判 员 周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