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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广森与青岛金宇宙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森,青岛金宇宙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112号申请执行人李广森。被执行人青岛金宇宙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广森与被执行人青岛金宇宙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青岛金宇宙工贸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6月15日在本院起诉,案号为(2015)北民初字第4001号,现申请执行人李广森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2015)案字第233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远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