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张湾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龚士秀与李堂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207号申请执行人龚士秀。被执行人李堂林。申请执行人龚士秀与被执行人李堂林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龚士秀于2015年3月31日以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169号民事调解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偿还欠款11000元;二、负担安件受理费87.5元,执行费6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龚士秀自动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石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