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龚士秀与李堂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207号申请执行人龚士秀。被执行人李堂林。申请执行人龚士秀与被执行人李堂林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龚士秀于2015年3月31日以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169号民事调解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偿还欠款11000元;二、负担安件受理费87.5元,执行费6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龚士秀自动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石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