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民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梅某某,女,未到庭。被告吴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梅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一百三十元,由原告梅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承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卫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