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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民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梅某某,女,未到庭。被告吴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梅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一百三十元,由原告梅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承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卫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