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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黄冬华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冬华、又名黄志明,唐清琼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378号原告黄冬华、又名黄志明,男,1978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弥陀寺乡白庄村委集。身份号码:412828197802034211被告唐清琼,女,1978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弥陀寺乡白庄村委集。身份号码:4128281978********。原告黄冬华诉被告唐清琼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唐清琼下落不明,依法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送达被告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冬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清琼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黄冬华诉称,我与被告于1999年9月4日登记结婚。2000年4月生一男孩黄胜胜。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生气打架,无法共同生活,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3年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为此,我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儿子,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唐清琼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黄冬华诉被告唐清琼于1999年9月4日登记结婚。2000年4月生一男孩黄胜胜,现跟原告黄冬华生活。2013年原告黄冬华起诉要求与唐清琼离婚。2013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黄冬华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双方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儿子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另查明;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35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弥陀寺乡白庄村委证明、本院(2013)新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原告黄冬华曾起诉要求与被告唐清琼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原、被告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造成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黄冬华要求与被告唐清琼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婚生子黄胜胜长期跟原告黄冬华,原告黄冬华抚养有利于黄胜胜健康成长,原告黄冬华要求抚养黄胜胜,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冬华与被告唐清琼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黄胜胜由原告黄冬华抚养,被告唐清琼承担抚养费6037.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冬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振学审 判 员  蔡青锋人民陪审员  郭建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