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证字第00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西安XX螺旋制管有限公司、山西XX管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西安XX螺旋制管有限公司,山西XX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XX物贸有限公司,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证字第00004—57号申请执行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XXXXX。负责人:赵XX。被执行人西安XX螺旋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法定代表人刘XX。被执行人山西XX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刘XX。被执行人太原XX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法定代表人孔X。被执行人刘XX。公民身份号码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西安XX螺旋制管有限公司、山西XX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XX物贸有限公司、刘XX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证经字第15875号公证书和(2015)西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偿还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经我院强制执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证经字第15875号公证书和(2015)西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锐审 判 员 李凯代理审判员 宋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