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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8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与陈忠伟、广西桂航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85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教育路4-2号。负责人陈建华,行长。被告陈忠伟。被告广西桂航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茶花园路6号湖景花园怡湖阁4单元11层1101号房。法定代表人张朝江。被告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男士西乡塘区秀厢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张功科。被告张功科。被告卢海莲。被告张功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诉被告陈忠伟、广西桂航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张功科、卢海莲、张功春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桂航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张功科、卢海莲名下价值人民币7157500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广西桂航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张功科、卢海莲名下价值人民币71575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小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