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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4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莒民初字第4234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段某某,男。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桂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对家庭不管不问,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段某某辩称:我们一直生活三十多年,有一定的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段某某自由恋爱相识,1988年4月13日登记结婚后同居生活。1988年10月7日生长女段某甲,1989年9月7日生次女段某乙,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均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顾及子女利益和社会效果,克服各自的缺点,和好共同生活为宜。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桂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