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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德合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227号原告:王德合,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庆良,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信誉楼大街北段人寿保险公司。负责人:李云才,经理。委托代理人:鄢鸣俊,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吕广森,该公司职员。原告王德合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德合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合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德合承担。审判员  董海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