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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恢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韩业华与王金龙、韩业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业华,王金龙,韩业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恢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韩业华,身份证×××,男,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平乐村,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南城明珠J5号楼3单元302室。被执行人王金龙,身份证×××,男,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57号337楼39号。被执行人韩业光,身份证×××,男,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83号上海新村3号楼C单元1楼3门。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恢字第16号韩业华与王金龙、韩业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05万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现已履行完毕。执行费358已交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舒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