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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调确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丁春祥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调确字第6号申请人丁春祥,男。委托代理人韩爱洪,眉山市洪雅县洪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军,男。2015年10月9日,申请人丁春祥与陈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洪雅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丁春祥与陈兴军达成调解协议。2015年10月10日,申请人丁春祥就该调解协议向我院申请司法确认。本案立案后经审查,陈兴军未提交司法确认申请。经询问陈兴军,其电话告知不同意进行司法确认。依法,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欲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当事人丁春祥、陈兴军未共同向我院申请司法确认,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丁春祥司法确认申请。审判员 黄 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畅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