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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林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志艳,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林民初字第248号原告潘志艳,女,汉族,1960年4月6日生,高中文化,出生地吉林省通化市,原和龙林业局综合厂职工,住和龙市文化街二居七组。被告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文化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玉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军,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劳动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志艳诉被告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志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志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志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潘志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宪军审判员  金钟哲审判员  刘树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