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137号原告郑某甲,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郑某乙,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郑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章建来代理审判员 曾琼婷人民陪审员 吕灵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泉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