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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137号原告郑某甲,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郑某乙,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郑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章建来代理审判员  曾琼婷人民陪审员  吕灵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泉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