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杨民初字第006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凌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初字第00606-1号原告(反诉被告)杨凌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徐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凌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请求撤回反诉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徐某某撤回反诉起诉。反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1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徐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崔 灿审 判 员  王西江人民陪审员  徐亚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 鑫 来自: